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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时间:2021-01-06 22:00:52 | 来源:太行日报

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

本报讯 作为国家第二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我市2021年1月1日出台实施《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意见》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对象为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保障范围为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资金筹集主要通过建立个人和单位缴费、财政补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划转以及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多元筹资机制,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原则上按照同比例分担,不足部分从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总额中划转。个人缴费统一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转,不足部分由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单位缴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统一缴纳;退休人员缴费补助由各级财政支付或从彩票公益金中划转。筹资标准为:单位缴费部分,以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以0.15%的比例按月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以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在职职工以0.15%的比例按月从个人账户中划拨,灵活就业人员以 0.3%的比例每年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工资为基数,以0.15%的比例每年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财政补助部分,以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退休工资为基数,按0.15%的比例补助。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期间(2021—2022年),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单位缴费部分暂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中划拨。

《意见》指出,参保重度失能人员可根据自身的护理服务需求,自愿选择不同的护理服务方式和内容,即居家自主护理、居家上门护理、居家和上门叠加护理、机构专业护理。同时,可自主选择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产生的护理费不设起付线。合规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其中居家自主护理,每人每日定额30元,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居家接受护理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上门护理服务,每月定额1500元(每日50元),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70%。选择居家护理和机构上门护理叠加服务,居家护理部分每人每日定额15元,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全额支付;机构上门护理部分每月定额1000元(每日33元),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70%。在护理机构或医疗机构接受护理服务,每人每日定额100元,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70%。

《意见》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参保对象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长期失能,需要长期护理,经失能评定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申请享受待遇,应在本市连续参保缴费2年(含)以上并累计缴费满10年,累计缴费未满10年的,可按标准一次性补足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年限后享受相关待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前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后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不受该项缴费年限条件限制。参保对象按时足额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

此外,居家自主护理的护理补助;居家上门医疗护理的费用;机构护理的床位费、服务费、设备使用费等规定费用列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属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以及应由公共卫生负担或第三人依法承担的医疗、护理、康复等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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