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生活网

您的位置:首页 >创投 >

金融知识普及月 | 以案说险之保单权益莫忽视 按时交费保效力

时间:2021-09-30 09:00:05 | 来源:平安人寿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网销、电销、中介代理等各种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繁多,很多社会公众可能遗漏其所持有的保险产品,保险事故发生时也不知道保险金可以弥补其损失或给予保障。

【案情概要】

客户李某(26岁),于2017年4月通过其客户朋友保险代理人周先生购买平安福。2019年保单到第三年交费期,但公司续期专员发现仍处于未交费状态。续期专员首次联系李某,李某表示不再交费并拒绝沟通,续期专员多次联系沟通后了解到,李某在应交费到期前已罹患乳腺癌,经过手术后目前在放疗阶段,且已辞去工作回老家休养。

了解情况后,续期专员预估李某的情况大概率属于重大疾病赔付范围,但从李某的言语中,发现其本人并不知道罹患乳腺癌可能获得保险理赔,在患病后因经济原因也未及时交费,对保单未予理会。

续期专员随即帮助李某收集资料申请理赔,并协助其在当地办理理赔申请,办理过程中再次详细介绍了保单的保障内容、并提醒保单即将停效,需要尽快申请,以防后续保单权益再次丧失。

在续期专员协助下,李某最终获得20万元重疾保险金赔付并豁免保单剩余全部应交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案例警示】

一、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投保后保

单权益与投/被保险人息息相关,如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并符合理赔标准的,可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付,投保后,应对保单状态、保单权益持续关注,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资料申请理赔,保障自身权益。

二、保险法规定,超过法定或合同约定期限未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投保后应按时交费保险费,以防保单权益丧失。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