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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新解,你的2019上半年有“新意”~

时间:2019-08-14 17:22:16 | 来源:中国政府网

(据中国政府网 08月114日)

一心一意、事半功倍、助人为乐、一帆风顺……你知道吗,这些成语里藏着上半年国务院多部委出台的多项利好政策,全都关乎你的生活——

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

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

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

巩固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

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至60%

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对贫困人口加大支付倾斜力度,在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抗癌药、罕见病药入选首批鼓励仿制药建议清单

《第一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建议清单》公布了34种药物,包括艾滋病治疗药物利匹韦林、阿巴卡韦和白血病治疗药物硫唑嘌呤。

家门口看病有变化,社区医院全科医师应不少于3名

今后社区医院全科医师应不少于3名,公共卫生医师不少于2名,并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床位设置方面,实际开放床位数≥30张,可按照服务人口1.0-1.5张/千人配置。

13000余项证明事项被取消

截至2019年4月底,各地区、各部门共取消证明事项13000余项。比如:取消办理房产继承免征个人所得税相关公证证明,取消新能源车辆购置人办理有关税收减免时需提供的身份证明等。

证明事项试点告知承诺制

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

出海船民证核发、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建设项目核准等25项行政许可事项被取消;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等6项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层级被下放。

专利审查、商标注册再提速

7月1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加快专利审查、商标注册智能化系统建设,确保年底前实现将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至17.5个月、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至5个月以内的目标,同时提高知识产权授权注册质量,促进增加高价值和核心领域专利。

不动产登记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

2019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动产登记需要使用有关部门信息的通过共享获取,全国所有市县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分别压缩至10个、5个工作日以内;2020年底前,“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施,全国所有市县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

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强政府引导,压实地方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社区主体作用,尊重居民意愿,动员群众参与。重点改造建设小区水电气路及光纤等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可加装电梯,配建停车设施。促进住户户内改造并带动消费。

公租房保障困难家庭

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更多样的家政、养老、托幼服务

引导发展社区养老、托幼、医疗、助餐、保洁等服务。

放宽准入,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发展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机构,在房租、用水用电价格上给予政策优惠。

提高家政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加快建立岗前健康体检、第三方认证等制度。开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背景信息验证核查渠道,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信用类应用程序(APP)等,按规定提供家政企业、从业人员的身份认证、信誉核查、信用报告等信息。

垃圾分类开始试点

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努力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到2020年,46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他地级城市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

力争2019年底前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

小车驾驶证“全国通考”

申请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在全国任一地直接申领小型汽车驾驶证,不再需要提交居住登记凭证,实现全国“一证通考”。

减免车辆购置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纯电动轻型货车原则不限行

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给予通行便利,除特殊区域外,对纯电动轻型货车原则上不得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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