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时间:2020-03-26 14:22:03 | 来源:晋城在线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综〔2016〕8号)的相关规定,为完善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制度,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按照“单位先申报、残联后审核;单位先缴纳,财政后扣缴”的原则,现就征收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征收对象: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市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二、年审时间: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三、缴纳时间:2020年7月1日至9月31日。四、年审地点:晋城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晋城市凤台东街1268号晋城市康复就业中心一楼服务大厅)五、联系电话:0356—2131681六、年审所需资料:1、《晋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单位安置就业残疾人员花名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原件和复印件;3、残疾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4、用人单位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5、上年度残疾职工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6、上年度用人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3月、6月、9月、12月份工资的原件和复印件。七、凡逾期未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先收后支,专款专用,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是关系到残疾人同步小康的重要途径。用人单位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财政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特此公告。晋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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