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给大伙儿吃了一颗“定心丸”,再也不怕干活拿不到工资了。4月20日从山西省人社厅了解到,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近期深入山西八建集团汾酒文化商务中心项目等多个建筑工地,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活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工作人员在宣传活动中向农民工发放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讲解了条例中的主要内容,并对农民工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李晓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