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9日,上海一公司因邀请日本某成人影片演员佩戴红领巾参加“公益活动”,引发部分网友产生“该演员被聘为少先队辅导员”的误解。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罚款100万元、另案罚款30万元。这是目前针对不当使用红领巾行为的最高罚金。
无独有偶。2018年9月25日,山东一小学向小学生发放印有某商场广告的红领巾,再次引发网友愤慨。
“商家借红领巾进行广告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严重损害少先队组织形象和权益。”5月21日,团中央少年部负责同志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时说。
今年,一份《关于多部门合力加强对红领巾等少先队组织标志依法监管整治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以共青团中央的名义提交至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提案》指出了不当使用红领巾等少先队组织标志的行为存在的危害,并建议多部门合力依法监管整治。
利益下的“乱象横生”
记者在微信、微博、全国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天眼查”输入关键词“红领巾”搜索,发现不少网络账号、企业使用“红领巾”等名义注册,甚至出现“红领巾”“星星火炬”等文字和图案被注册为商标的情况。
“很多与少先队组织没有太大关联。”团中央少年部负责同志表示,“近年来,各级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严肃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在少先队标志标识规范和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虽然处置工作一直积极稳妥推进,但由于涉及历史、政策等因素,违规现象仍未彻底根除。”
2019年,因安踏产品部分经销商在商业宣传活动中使用红领巾,团贵阳市委联合贵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贵阳一公司进行约谈。同年,团沽源县委、县少工委在排查中发现某餐饮店使用少先队队徽图案作为门店标志,便在第一时间责令该违法商户整改并作出相应处罚。
随着短视频“井喷”发展,在博取流量、变现价值的利益驱使下,一些网络主播无底线地炮制了多个侮辱“红领巾”的短视频,造成不良影响。
2018年3月,16岁的唐某某因在某短视频平台上传多个穿着暴露、佩戴红领巾捕鱼的视频,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2日并罚款1000元。参与视频录制、转发的相关人员也被依法处罚。
从个人到企业、从线下到线上,违规违法使用红领巾等少先队组织标志的行为层出不穷,这是道德和法律都不能允许的。
因此,《提案》详尽列举了5方面违规使用、销售少先队组织标志乱象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一是违规使用红领巾从事商业行为,如湖北某公司生产“我叫红领巾”系列酸奶;第二是使用红领巾等名义注册企业名称、商标及社会组织名称;第三是未经授权使用“红领巾”等名义注册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第四是生产不合格甚至劣质红领巾;第五是部分影视文艺作品中存在的随意使用甚至“恶搞”红领巾的情节。
团中央少年部负责人表示:“众所周知,红领巾是少先队员的标志,代表红旗的一角,寓意革命先烈的奋斗牺牲,不容轻视,更不能用于商业行为。”
“不痛不痒”的处罚
如果说利益驱使是“乱象横生”的起因,那么违法成本低则无异于是“催化剂”。
以上述上海公司邀请成人影片演员佩戴红领巾出席在一少儿业余体校举办的捐赠活动为例,事件发生后,全国少工委公开发布谴责声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部门随即立案,依法进行了深入调查取证、听证,对企业作出罚款100万元、另案罚款30万元的处罚。同时,上海市、云南省德宏州有关部门对该活动共同组织者上海市体育发展基金会和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文体广电局、少儿业余体校等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作为此类案件罚金最高的代表案例,这一处罚力度彰显了依法监管整治违法使用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的法治精神。
但在现实中,有时却会以“不痛不痒”的处罚了事甚至不处罚。例如一些网络主播制作、传播侮辱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的视频,仅仅被要求下架视频,并未受到法律制裁。
去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孔涛提出了“关于对规范使用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予以法律和政策保护的建议”。他认为:“如不能有效遏制违规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现象,将对少先队的组织形象和社会形象造成严重伤害。建议检察机关探索把此类案件纳入国家公益诉讼范围,逐步形成规范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在司法领域的法制化推进。”
“对于不正当的使用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并扩大示范效应,以警示市场主体、规范市场活动。”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韩进文称,“企业使用红领巾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标志标识前应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否则将可能构成非法使用并受到行政处罚。”
多部门齐抓共管
“红领巾、队徽、队旗、鼓号等,是少先队组织特有的标志标识,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和红色内涵。”有学者认为,“亵渎少先队标志破坏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爱护少先队标志共识的氛围。”
“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共产党创建和领导的1.3亿名6-14岁少年儿童的群团组织。”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少先队总辅导员赵青认为,“任何不当使用少先队标志的行为都不利于护育孩子们健康成长的精神家园。”
《提案》针对现有的少先队标志不当使用的5方面行为,提出针对性建议,提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民政部等部门应形成齐抓共管合力,依法加强监督和整治。
对于商业使用行为,《提案》提议,市场监管部门应将红领巾等标志使用纳入监管范畴,对于使用“红领巾”“少先队”“星星火炬”以及少先队特有元素或组织标志用于商业宣传、商业广告等行为,应依法打击,性质恶劣的按高限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生产劣质红领巾、队旗、队徽的行为,《提案》建议,市场监管、网信、工信等部门应及时清理生产不合格及伪劣品数量巨大、影响恶劣的厂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对于企业或社会组织使用“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队歌名称,进行企业名称、商标和社会组织名称注册登记的行为,《提案》建议市场监管、民政部门严控此类注册登记行为,对已使用相关名义注册的,协商出台有效解决方案,限期变更或注销。
“将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进行商业使用或申请注册商标与其特定精神内涵相悖。”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怀学表示,“这也不符合《中国少年先锋队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使用管理规定》《广告法》《商标法》等相关规定。”
对违规或未经授权使用“红领巾”等少先队组织标志名义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行为,《提案》建议网信部门进行限期整治,在充分考虑和保障各方利益前提下,维护好少先队组织的形象和名誉。
影视文艺作品该如何正确、合法使用和宣传“红领巾”等少先队组织标志?《提案》建议新闻出版广电、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建立科学的审查制度,完善与“红领巾”相关的影视作品联合审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