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郭卫艳)8月4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原平市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对一起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处罚金2万元。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孙某为推广自己公司的业务,在未经公民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微信账户将事先获取的21650条个人信息以Excel表格形式发布在“某商家群”以及四个“某在线”微信群内。并提议群内商户使用自己提供的个人信息直接售卖货品,可以通过“某跑腿”进行配送,从而提升自己公司的业绩。原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单处罚金2万元。贩卖个人信息不仅严重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且可能引发电信诈骗等其他犯罪。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通过窃取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尤其要注意网络个人信息的保管,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不随意点击来历不明的网络链接和广告,谨慎提供个人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重要信息,防止被不法人员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