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薇)昨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共同对《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北京市居住小区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北京市居住小区其他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北京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合同》四个合同示范文本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四个合同示范文本分别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和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与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之间的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关系,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与其他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之间的其他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关系,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服务单位之间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关系。其中,《北京市居住小区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北京市居住小区其他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为新起草的合同示范文本。
据了解,本次示范文本的修订落实了《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暂行规定》,通过将垃圾分类的法规规定转化为民事约定,促进餐饮服务单位、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单位依法履行垃圾分类义务,规范厨余垃圾收集运输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居住小区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征求意见稿中出现了“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的约定”的条款。合同中要求,甲方(物业管理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或收集容器未放在专门存放地点,不能满足乙方(厨余垃圾收运单位)车辆作业需求,或交付的餐厨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甲方拒不改正的,乙方有权拒绝收集运输,并应当向甲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甲方不能及时改正的,乙方应当在交付点或垃圾桶盖上张贴《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告知单》,注明改正要求和改正期限,拍照留证,并告知甲方改正。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改正期限内,对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厨余垃圾暂不收运;甲方采取改正措施,经乙方确认分类质量合格的,恢复收集运输服务。
示范文本还新增加了居住小区其他垃圾、建筑垃圾(装修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内容,完善了北京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服务合同体系。同时,示范文本还对签约主体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细化了违约情形,并约定违约金额,进一步强化诚信履约意识。
原标题:厨余垃圾分类不合格可拒绝收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