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围绕加强法院政治建设、健全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五大方面提出28项配套举措。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法院细化完善本院权责清单,按照不同审判人员类型职责,逐项列明权责内容和履职要求,重点就确保规范有序行权、强化审判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细化规定。同时要求探索权责清单的智能化应用模式,实现对各类履职行为可提示、可留痕、可倒查、可监督。各级法院要结合审级职能定位和案件规模、人员数量等实际,细化“四类案件”类型,完善院庭长监管“四类案件”的发现机制、启动程序和操作规程。同时要求以各高级人民法院为主,推动建立“四类案件”自动化识别、智能化监管系统,提高审判监督管理的信息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最高法司改办副主任刘峥介绍,“四类案件”涵盖涉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与类案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等。从各地实践来看,抓好对“四类案件”的审判监督管理,是确保此类案件公正高效处理的重要保证。
《实施意见》还明确,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专业化审判团队或小额诉讼、速裁快审等审判团队的,应当合理确定案件类型搭配方式、灵活配置人力资源,尽可能在不同审判组织之间随机分案,避免一类案件长期由固定独任庭或合议庭办理。对于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和合议庭,人员应当定期调整。
最高法司改办规划处处长何帆介绍,人民法院的案件分配机制应当是以“随机分案为原则,指定分案为例外”。同一类型案件长期由固定合议庭或独任庭办理,既容易产生廉政风险,也不利于落实随机分案规定。
此外,《实施意见》规定,各级法院院庭长办案以指定分案为主,重点办理“四类案件”、发回重审案件等,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可以参与随机分案,但应当优先办理前述类型案件。院庭长不办案、办案达不到要求,或挂名办案、虚假办案,拒不改正的,应当退出员额。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建立监督管理与办案平衡机制,协调减少院庭长事务性工作负担,不参加超出法院和法官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并且,建立健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反映人民法院法律适用不一致问题的渠道,配套完善监测、反馈和公开机制。同时,完善法官惩戒工作程序,健全调查发现、提请审查、审议决议、权利救济等程序规则,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障有机统一,严格区分办案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审判责任,细化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责任划分标准,提高法官惩戒工作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
最高法司改办规划处副处长危浪平介绍,《实施意见》提出了“类案检索初步过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咨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框架性思路,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本报记者 徐隽)
原标题:严肃追责与依法保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