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友旺)“这只野兔吃得有点贵,再也不会捕杀野生动物了……”两名“嘴馋”男子在禁猎区狩猎野兔并食用,结果大快朵颐后因触犯法律成了被告。8月24日,省检察院发布消息,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公益诉讼,法院对两人判处罚金、赔偿金,给两人及其他食用野生动物者上了一堂警示教育课。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肖某、曹某仅为“解馋”,在禁猎区介休市义安镇北辛武村河边、麦地,使用逆变器(俗称“电猫”)、电瓶、绝缘杆等禁用工具私设电网,共计狩猎野兔5只并食用。2019年11月28日,肖某、曹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今年6月29日,警方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沁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肖某、曹某非法狩猎野兔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不仅涉嫌犯罪,而且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并履行公告程序。
经审查,肖某、曹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41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今年7月29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4日,公告期满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8月20日下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着重论述了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以及食用野生动物的危害性。法院当庭宣判,对肖某、曹某分别单处罚金1.5万元、赔偿国家损失4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两名被告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忏悔和认罪服判,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动缴纳了赔偿金和罚金,用于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修复,并于次日在媒体上发布了公开致歉信。
原标题:两名“嘴馋”男子捕杀野兔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