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对困难群众的兜底保障,近日,晋城市民政局、晋城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适度扩大低保救助覆盖范围,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通知指出,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纳入单独申请低保的范围,在计算其收入时,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中的赡养(抚养、扶养)费予以豁免,财产净收入只计算其个人所得部分,在认定其财产时,只评估个人拥有的财产。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已享受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落实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人员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的扣减标准为本人就业收入的30%扣减就业成本。
通知要求,要加大分类施保力度,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10%的比例提高救助水平。对疫情影响严重、失业等原因导致家庭收入降低的低保对象,及时调整救助水平;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取消户籍地申请限制,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通知明确,年底前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到2022年底前生活不能自理特困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60%;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要严格落实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各项规定,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对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要全面签订照料护理委托协议,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散供养”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管理模式和定期探访制度,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要扎实开展未脱贫人口兜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等排查,加强信息比对,认真开展数据比对和摸排,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切实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将提标资金和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位,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影响。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可根据疫情形势延长定期核查时限,暂停低保对象退出工作,待疫情结束后再恢复动态管理;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其家庭可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打赢脱贫攻坚战后按低保政策动态管理。(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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