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邓伟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确因检察监督办案需要时,可以一并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正卷与副卷。市、县两级检察院调阅法院诉讼卷宗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近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会签了《关于省人民检察院调阅全省法院民事、行政诉讼卷宗有关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的会签,有利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力度和深度,切实提升民事、行政案件监督质效。《规定》要求,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调阅案件卷宗材料,应当由工作人员持本人工作证和《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调阅卷宗单》到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或委托下级人民检察院到同级人民法院办理调阅诉讼卷宗正卷。案件卷宗已归档的,由各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办理,案件卷宗未归档的,由承办人员所在的部门办理。调阅诉讼卷宗以拷贝电子卷或复制纸质卷宗方式为主,电子卷宗或纸质复制卷宗不能满足办案需要的,应当调阅原始纸质卷宗。调阅人民法院正在使用的卷宗,可以直接到办理部门拷贝电子卷宗或复制纸质卷宗,不调阅原始纸质卷宗。调阅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副卷的,应当说明调阅的具体理由,并分别报经调阅单位和出借单位分管院领导审查签字。下级人民检察院调阅上级人民法院诉讼卷宗的,应报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批。调阅诉讼卷宗时间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办理。结案后电子卷宗或纸质复制卷宗无须退还,应及时销毁,原始卷宗应当于网上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