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日报讯 3月26日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近日对山西金宝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原市晋东小商品商贸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转供电过程中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给予3家企业警告,并分别处以247万元、219万元和58万元的罚款。
这3家公司转供电过程中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构成电力价格违法行为,电价差价款属于违法收取费用。依据《电力法》“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3家公司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已返还多收电费,依据《行政处罚法》关于“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按照“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整改退还情况,决定对这3家公司予以从轻处罚。(霍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