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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始实施

时间:2021-07-17 08:00:20 | 来源:山西日报

本报太原7月16日讯(首席记者贠娟绸)近日,新修订的《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印发、实施。《预案》明确,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2016年11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6〕162号)同时废止。新修订的《预案》还明确,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级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政府、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上报省应急厅,省应急厅接报后立即报告省政府、应急管理部,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省应急厅立即向省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省应急厅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同时,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或其办公室要视情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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