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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参保和补缴 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时间:2019-11-23 17:22:28 |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

(据山西新闻网 11月23日)

11月2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未参保和断缴问题,允许参保和补缴,使广大退役士兵退休后能够享受相关待遇,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优待。

关键词:参保和补缴

《意见》明确,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和国家规定的待安置时间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我省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我省规定年限。补缴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按规定予以解决。

关键词:缴费责任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无安置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政府负担。

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集团)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集团)不存在或无力缴纳以及退役士兵无安置单位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退役士兵从原安置单位下岗失业或到其他单位就业的,仍按上述渠道申请办理,退役士兵现所在单位不负责办理补缴事宜及承担相关费用。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退役士兵本人军龄。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承担,省级财政承担主体责任。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退役士兵本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安置地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关键词: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按照《意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补缴年度的个人缴费指数一律以0.6记录个人权益。补缴的缴费年限按从后往前的原则记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面,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省或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关键词:参保和补缴手续

《意见》提出,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安置地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军龄、提出申请。安置地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集中受理、统一审核,及时将符合政策人员的相关认定信息及证明材料分批次提供给安置地(或参保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安置地政府负责对安置单位进行缴费能力认定;民政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审核工作。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本实施意见缴费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予以帮助。

各地要积极通过技能培训、就业推荐、政策帮扶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于年龄偏大、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实现就业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应主动就业创业,用工单位和退役士兵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报首席记者 贠娟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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