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政府获悉,太原市正式下达《关于在城镇范围内全面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决定从2021年1月13日起,在城镇范围内全面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效期5年。征收范围为太原市建成区、城区所属建制镇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部队、企业、个体经营者、居民户、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三县一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方式和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太原市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原则,对混合生活垃圾实行统一计费,按月计收。常驻居民、暂住人口按户计征,5元/户·月;低保户、优抚户,凭有效证件采取先征后返方式予以免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含幼儿园)、医院、驻并部队、厂矿、民航、火车站、汽车站、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写字楼(办公场所),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银行、商场、超市,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105元/吨。商业门店(网点),餐饮、洗浴、美容美发、歌舞厅、网吧、茶吧、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按照经营面积计征,1.2元/平方米·月。宾馆、旅店业、桑拿场所按床位计征,12元/床·月。客运车辆按座计征,2元/座·月。
薛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