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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时间:2021-01-01 09:00:16 | 来源:中新网山西

中新网山西新闻12月31日电(杨静)记者31日从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2021年1月1日,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即将实施。为宣传好这一惠民政策,12月29日,山西省社保局走进太原市晋源区吴家堡小区现场答疑。

图片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山西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建立的标准适度、能兜住底、可承受、可持续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已参加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共五个档次。政府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 (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资金补贴。

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生记录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缴费资助、基金运营收益和利息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图片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即2021年1月1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待遇,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即2021年1月1日)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出口补)和集体补助(出口补)组成,支付终生。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政府补贴(出口补)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有关部门认定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每人每月再提高200元(与低保、特困群体待遇不同时享受)。

此外,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补助,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自行研究确定。

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山西省统一的缴费、补贴、补助标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山西省委省政府的安排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和补贴、补助标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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