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内容涉及食品安全、商标专用权、非法收集消费者信息等方面。
案例1:山西紫晨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山楂汁饮料案
案情:2020年,吕梁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山西紫晨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190806“同桌的你”山楂汁饮料使用了添加剂甜蜜素,而在该批号“同桌的你”山楂汁饮料的外包装标签配料表中未标示含有甜蜜素。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在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迅速启动问题产品召回工作,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8080元;2、处以货值金额1.5倍罚款132120元。
案例2:晋城市晨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案情:2020年8月5日,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晋城市晨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属于转供电主体,通过两块总表向电力部门购电后,再通过分表向其700余户终端用户进行供电。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电力部门按照政府定价向其优惠供电的情况下,当事人不执行政府电费优惠定价政策,依然以原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违法获利54202.44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9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处以80000元罚款。
案例3:山西三和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
案情:2019年12月13日,太谷县市场监管局配合该县某乡政府进行环保检查时,发现山西三和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预包装食品生产,并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
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未进行销售,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建议从轻处罚,处罚如下:1、没收60箱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精品肥牛卷”;2、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处10倍罚款102000元;3、是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处10倍罚款102000元;4、合并处罚金额:204000元。
案例4:晋城市城区汇盛烟酒副食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2019年10月15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汇盛烟酒副食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内销售的老白汾10年(475ml)3盒,竹叶青(475ml)1盒,老白汾10年(225×2)1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0条第2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0元的,可以处25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白酒5盒,罚款人民币17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某装修公司欺诈消费者案
案情:2020年4月20日,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舆情快报:某装修公司在开展“装修送车”活动过程中,宣传的是赠送新车,而实际上消费者获赠的车辆属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处理价格给公司员工及亲友的福利车辆,出厂时就具有一定质量、外观瑕疵,且无法享受厂家三包服务,该公司将该车辆赠送消费者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处罚: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95.88元;2、罚款51071.16元。
案例6:祁县李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化妆品案
案情:2020年7月28日,祁县市场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祁县友谊西路的“小芈”日化品店,显著张贴“全场清仓亏本甩卖”“老板不在员工乱卖”等标语,低价销售的化妆品、日化产品,但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祁县局收到相关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称,当事人李某销售的产品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根据上述权利人出具的价格证明中显示的上述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李某的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409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祁县局对当事人李某实施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李某销售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案例7:长治市某装修公司非法收集消费者信息案
案情:2020年9月9日,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清点长治市某装修公司非法收集消费者信息登记表并经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现该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共433条,上述信息系该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新建小区物业、售楼部的职工联系并未经消费者同意而非法获取的,上述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联系电话、门牌号、小区名称等内容的客户资料,通过查获的消费者信息登记表上显示有拨打消费者电话的时间、挂断、随后联系等标注的联系记录,现场还发现有该公司市场部的员工工作笔记本,笔记本内记录有针对公司推销业务与消费者之间沟通的相关术语及套路性对话。
处罚: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8:繁峙县雁峰加油站经营“0#”柴油硫含量不符合相关质量指标要求案
案情:繁峙县雁峰加油站经营硫含量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0号VI质量指标要求的“0#”柴油32.94吨,违法货值金额233470元,“0#”柴油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按8月30日至10月15日柴油均价6.027元计算为233470元,违法所得24301元。
处罚:经讨论认为该案当事人无主观故意,能积极配合,应考虑适当减轻。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24301元;3、处以货值金额1.6倍罚款373552元;合计罚没397853元。
案例9:长治市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案
案情:2020年8月12日,经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明,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公开办理的年度会员卡使用须知第八条标注有“××享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和在“××游玩新乐趣集卡赢大礼”宣传展板和海报的注意事项中标注有“主办方对本次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的字样。经调查,当事人2018年销售会员卡(年卡)2422张、2019年销售会员卡(年卡)897张、2020年销售会员卡(年卡)1984张,综合核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49742.9元。
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节,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假飘安”口罩高价售卖侵权真飘安案
案情:2020年1月,芮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到芮城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一药店以8.5元/包购进口罩,在1月25日至28日,按15元/包对外进行销售,共计2500包;同时在销售该批口罩时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2020年2月1日执法人员与“飘安+PIAOAN”商标持有人河南飘安集团联系,经商标持有人鉴定:芮城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一药店所销售的产品均不属于该公司产品且是侵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处罚:当事人销售该批次口罩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0条第2款及《山西省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处理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250元并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山西晚报记者 许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