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薄鸿)省应急管理厅3月17日消息,我省出台新规,要求矿山企业不得设置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
为加强我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矿山企业不得设置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已设置的必须立即取消。地面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炸药和电雷管等起爆器材必须分开贮存,严禁超量贮存、违规堆放,严防民用爆炸物品被盗和倒卖。
必须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入库、保管、发放、清退、销毁等安全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专人当班领取、如实编号登记,作业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经清点、核对、记录品种和数量后当班清退。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并由专人、专用车辆运送,严禁与其他材料混合运输,严禁在上下班、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等人员集中时间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在井口或井底车场滞留,民用爆炸物品井下运送所经过的区域不得动火、吊装和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设计实施爆破,严禁无爆破资质的作业单位、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作业人员实施爆破,非爆破作业人员不得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原标题:禁设井下爆炸物品储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