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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一哺乳期妈妈被辞退获得赔偿

时间:2019-11-19 10:37:28 | 来源:太原晚报

生完孩子不久,即被单位无故开除,哺乳期的妈妈李女士特别委屈。幸好,有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相助,她最终得以讨回“公道”,拿到了赔偿金。

哺乳期被开除

3年前,李女士在我市一家公司担任前台行政,月工资4000元。一年后,由于工作出色,她的岗位调整为前台人事,工资也提高到4500元。

其间,李女士所在公司将固定资产、房屋租赁权、无形资产、现有业务及管理人员全部转给了另一家公司。2018年3月1日,李女士也随着公司变动,转入新公司工作,并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职位为区域运营助理,月工资仍为4500元。同年4月4日,李女士生了孩子。公司批准她休半年产假,并批准上班后每天有一个小时的哺乳假。在这一段时间,公司给李女士发放的工资不同程度缩水。而且,李女士休完产假回单位工作不久,公司便以她“在职期间擅离职守,无故连续脱岗3天”为由将其开除。

申请法律援助

这个开除决定令李女士手足无措,刚刚生完孩子,家庭开销增大,却偏偏没了工作!

李女士向公司提出,她休完产假回岗时,公司没有明确其工作岗位、地点、打卡等问题,所以,“擅离职守”这一说法不成立。另外,公司存在擅自取消岗位、不依法支付产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违法行为。

然而,对于她的抗议,公司并未回应。

2018年10月,经人介绍,李女士找到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李文红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帮助李女士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公司补足她产假前后被克扣的工资7318元,并要求用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2862.5元。

仲裁获得赔偿

仲裁委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7条第1款,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劳动者的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现实中,李女士所在的公司却在她产假结束后,单方取消了工作岗位,只要求每日打卡考勤,而后又以劳动者旷工违反管理制度为由,开除了尚处于哺乳期的李女士。开除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不久前,仲裁委依法裁决,由用人公司支付李女士2018年4月至8月被克扣的工资 6457.31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2862.5元。

援助律师提醒,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尊重和保护,用人单位不能“性别歧视”,作出违反法律的决定。

本报记者 侯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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