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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治疗导致单眼失明援助律师帮就医农民成功维权

时间:2019-12-03 16:37:22 | 来源:太原晚报

36岁的小胡是岚县农民,来省城一家民营医院治疗眼疾,最终却单眼失明。在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帮助下,小胡维护了自己的正当权益,拿到赔偿金。

失明

2010年6月,小胡左眼感觉不适,来省城求医。听信广告,他前往一家民营医院就诊。CT影像报告显示,小胡眼球后占位性病变,医生认为是神经源性肿瘤或炎性假瘤,建议他住院治疗。6月30日,大夫给小胡做了左眼眶内肿物摘除术,但小胡术后仍然感觉眼晴不舒服,眼部有红肿、疼痛等现象。7月8日,小胡转而前往省人民医院问诊,被诊断为细胞型脑膜瘤,之前就医的那家民营医院此时也才确诊,小胡为左眼眶内脑膜瘤。由于延误了治疗,小胡很快左眼失明,左眼球被摘除,右眼视力也明显下降,构成残疾。

对之前那家民营医院的诊疗行为,小胡非常愤怒。他认为,如果不是对方诊断错误,自己就不会单眼失明。

起诉

小胡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申请,但对于官司应该怎么打,究竟如何维权,他一头雾水。

经人介绍,他向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援助,胡天亮律师担任他的援助律师。

胡律师了解情况后,先与法院沟通,提交了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申请书。法院摇号后,指定天津一家鉴定机构做鉴定。

鉴定机构认为,在诊疗过程中,该民营医院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术前未向患方交代替代治疗方案,也未考虑其他治疗方案。此外,该医院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中有关会诊的规定,以及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该医院术前检查不完善,B超报告不准确,术前未做 MRI 检查,对病变波及范围掌握不全面,未进行术前讨论程序。更严重的是,该医院缺乏治疗眼眶疾病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具有诊断眼眶病所需的检查、诊断设备,也不具备外侧开眶所需的“骨锯”“外科手术显微镜”等治疗器械、设备以及全身麻醉保障。

根据鉴定结论,该民营医院医疗行为与小胡失明这一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小胡构成8级伤残。

维权

根据这一鉴定结论,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当事民营医院对小胡失明承担50%的责任,由医院赔偿小胡各项损失34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双方都提出上诉。当事民营医院认为,此前曾与小胡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将医药费退还,不应当再赔偿。

今年8月份,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随后,律师帮助小胡申请了强制执行,不久前,小胡拿到了34万元赔偿金。

援助律师提醒大家,求医应谨慎,切勿盲目相信不实广告,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本报记者 侯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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