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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期间我市全面禁止野外祭祀用火

时间:2020-04-02 11:22:30 | 来源:晋城在线


我市召开清明节文明祭祀新闻发布会

清明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引导全市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安全、环保、健康、文明祭祀理念,杜绝一切野外用火,坚决做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保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和美好家园,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清明期间全面禁止野外祭祀用火 全面推动文明祭祀的决定》。

4月1日上午,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法制委和市新闻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决定》进行发布。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史晓莉,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闫建升,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革平出席新闻发布会,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侯虎胜主持发布会,省市级媒体记者参加会议。

2020年4月1日晋城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明节期间全面禁止野外祭祀用火全力推动文明祭祀的决定》共九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清明节期间全面禁止野外祭祀用火。

(二)转变传统祭扫观念,推进文明绿色殡葬、祭祀。

(三)将每年三月作为全市文明祭祀活动宣传月,广泛宣传文明祭祀理念,营造文明祭祀的社会氛围。

(四)要求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各级人大代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五)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清明节期间全面禁火中所承担的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史晓莉在发布会上提出了三点希望:一是要进一步加大新闻媒介的宣传力度。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微信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积极倡导文明祭祀,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形成浓厚舆论氛围,真正使决定精神深入人心,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二是要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的强大功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希望新闻界的朋友们,拿起舆论监督的武器,对于违反《决定》的行为要敢于亮剑,形成舆论监督与人大监督的强大合力。三是要进一步为晋城创建文明城市呐喊助威。森林防火和文明祭祀是我们晋城创建文明城市的两个关键环节,二者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要以每年三月开展文明祭祀宣传教育活动为契机,广泛宣传《决定》出台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形成人人防火、文明祭祀的良好风尚。

发布会上,与会的人大常委会相关委负责人还就《决定》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大家知道,我们现在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个《决定》为什么是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或者说,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一《决定》,其法律层面的依据和效力是怎样的?

答:通常意义的决定,从性质上讲,是有权机关就某一方面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我们可以从职权法定和内容依法两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讲职权法定。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其次讲内容依法。这个决定中规定的内容,主要法律法规的依据是森林法、草原法和我市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森林法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草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规定草原防火期,制定草原防火扑火预案,切实做好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晋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将文明节庆、文明祭扫、文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公民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予以了规定。大家可能会疑问,我市有草原吗?事实上,我市没有天然草原,但有大的人工草场,比如沁水县的示范牧场,而人工草场也应属草原法规范的对象。刚才,通过介绍,大家对决定的内容已经有所了解,主要有防火和文明祭祀两大块内容。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是决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问:任何一项好的制度或者说规定,只有有效落实好,才能达到其制定的目的和效果。请问,就《决定》本身来讲,如何才能保障其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答:大家知道,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这一《决定》,作为清明节期间用火和祭祀方面的专门性制度规定,自然也不例外。这个《决定》要想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必须抓好学习宣传、配套制度完善和执法监督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学习宣传。执行和遵守的前提是认识、理解和掌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肆宣传《决定》的内容、背景、目的和意义,真正让人民群众学习决定,认识决定、掌握决定和遵守决定,切实营造文明祭祀的浓厚氛围。要通过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转变祭祀观念,摒弃陈规陋习,推动移风易俗。当然,正如《决定》中要求的那样,各级公职人员、人大代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其文明祭祀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也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是配套制度完善。从总体上看,《决定》内容还是比较概括的,粗细条的。决定中提出,各级政府要制定文明祭祀办法这样的配套规定。这一要求,各级政府要尽快制定完善。我想,有政府层面的配套规定,能更好地在实际生活中因地制宜,进一步增强决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保证决定的实施效果。

第三是执法监督。《决定》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甚至是防火工作人员都提出了明确要求,突出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只有相关责任主体,严格执法、履职尽责,有关监督机关严格追责、严肃问责,就能保证《决定》的各项规定落实落细,真正让《决定》在实际生活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撰稿:雍丹华)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明节期间全面禁止野外祭祀用火全力推动文明祭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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