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6月16日电 (张素 朱晨曦)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6日发布的一份司法意见,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介绍,这份《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三》)共有19个条文,可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是“诉讼当事人、诉讼证据、时效与期间”。《指导意见三》结合2019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内容,明确了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延期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与授权委托手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域外公文书证无法办理公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的质证、申请延期提出答辩状与提起上诉、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时效的中止等问题。
第二是“法律的查明与适用”。4月20日,最高法已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一》)。罗东川说,对适用域外法律的,《指导意见三》提出应当准确理解该域外法中与不可抗力规则类似的成文法规定或者判例法的内容,正确适用,“不能以中国法律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当然理解域外法的类似规定”。
第三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与海事海商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罗东川称,如何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和平衡是急需解决的问题。《指导意见三》是《指导意见一》相关规定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领域的具体细化。
第四是诉讼绿色通道和涉港澳台案件的参照执行。《指导意见三》提出,在审理与疫情相关的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中,要积极开辟诉讼绿色通道,优化跨域诉讼服务,健全在线诉讼服务规程和操作指南。
罗东川还说,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与疫情相关的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可以参照《指导意见三》执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