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任志霞)9月1日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同步施行。《决定》充分体现《资源税法》基本思路,同时综合考虑我省资源禀赋特点、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导向、企业实际承受能力等,确定我省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免税优惠三项内容。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方面,我省目前规模化开采的矿产资源对应的有37个税目,其中:具体适用税率完全平移的29个,适当作了调整的有银、沸石、大理岩、石灰岩、地热、矿泉水、煤成(层)气、煤等8个。其余118个税目中我省目前没有规模化开采,但为保证税率体系的完整性及今后开采征税有法可依,按照税率幅度的中等水平确定了具体适用税率。资源税计征方式方面,《决定》将天然卤水确定为从价计征,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确定为从量计征。资源税减免税优惠方面,《决定》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当年度30%资源税,但减税额不超过当年度直接经济损失的30%。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依据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减征30%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相关报道见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