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 叶芝花)8月26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停止实施消毒剂紧急上市措施的公告,要求有继续生产销售已紧急上市消毒剂意愿的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要求,完成已紧急上市消毒剂的卫生安全评价并备案。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 〔2020〕658号),自即日起,山西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停止实施《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 〔2020〕99号)中消毒剂的紧急上市措施。有继续生产销售已紧急上市消毒剂意愿的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要求,完成已紧急上市消毒剂的卫生安全评价并备案。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消毒产品责任单位未按照原有正常程序完成已紧急上市消毒剂的卫生安全评价和备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已紧急上市消毒剂。
原标题:我省对紧急上市消毒剂“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