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当日给的20万元,是彩礼还是押房款?双方各执一词。11月2日,山西晚报记者从晋中中院获悉,民一庭法官与该市妇联化解一场家事纠纷,让离婚“大战”变成体面分手。小美大学毕业后,成为一名人民教师,回到双职工父母身边。生活逐步稳定,她的婚姻大事成了家人最操心的问题。此时,身边牵线搭桥的“红娘”很多,经人介绍小美认识了正在上海打工的小刚。小刚出生在农村,家中经济条件一般,父母均务农,家中还有弟弟。虽然两人异地且小刚家中经济条件不符合小美对另一半的期待,但是在相处过程中,小刚最终赢得了小美的芳心。在彩礼问题上,双方父母依照各自地方风俗进行了婚前的“较量”,鉴于小刚家中情况,小美父母做出妥协,同意小刚父母给8万多元的彩礼。但是,在订婚当天,小美父母在彩礼之余,提出让对方再给20万元,用于二人婚后购房使用。这额外的要求,让小刚父母心中不悦,但最终为了孩子们的幸福,小刚父母凑齐了20万元。2014年,二人顺利步入婚姻殿堂。为照顾家庭,小刚辞去上海的工作回到太原打工,二人很快生育一女。小美父母考虑到二人暂时没有自己的住房,也为照顾外孙女方便,小刚一家三口便居住在丈母娘家。生活没有多少大的波澜,更多的只是柴米油盐。步入婚姻的小美和小刚似乎没有转换新的角色,没有生活主见,缺乏对小家的规划,加之婚前小美父母对小刚的固有偏见,于是小矛盾在摩擦中不断发酵。小美抱怨,面对婆媳矛盾小刚没有维护自己;小刚抱怨,丈母娘太强势,对自己的婚姻生活干预太多。最终,小夫妻于2019年协议离婚。以为一别两宽,各自安好,但由于此前财产问题没有协商处理好,最终双方对簿公堂。双方围绕订婚当日小刚给小美及其父母的20万元属于彩礼还是押房款,各执一词。小刚及其父母认为,二人已经离婚,且婚内没有购房,应该将订婚时拿的20万元押房款予以返还。小美父母则认为该钱款属于彩礼,而且已经在婚后生活中花销,协议离婚时没有分割,所以不同意返还。小刚以保管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美及其父母支付押房款。一审法院支持其诉求,判决女方支付小刚20万元。女方及其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一方面认为对方主张案由错误,另一方面认为欠款属于彩礼不应返还。进入二审程序,法官第一次组织开庭时,小美父母与男方父母争论不休,火药味浓烈,更是将二人婚姻中种种不满倾吐而尽,小美、小刚二人则沉默不语。法庭上,经证人证言,这20万元确系当初考虑二人婚后购房所需而给,而且一直由小美保管,以备购房之需。法官认为,虽然婚姻期间二人没有买房,但这笔钱款的性质没有发生改变,故起诉案由并无不当。面对情绪不能平静的双方当事人,承办法官认为庭审后待双方情绪平稳后,组织调解更加稳妥。第一次组织调解无果。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在组织第二次调解前,承办法官邀请晋中市妇联一站式维权中心工作人员加入到调解队伍中,针对案件中的矛盾症结共同制定调解方案。法官和妇联工作人员分别与双方母亲促膝长谈,从今后幼女的成长聊到两人今后各自的生活,放下矛盾,放下恨意,才能让幼女依然感受到不缺失的父爱母爱,两人也才能更安心走好各自的人生路。在工作人员耐心调解下,双方怀着对未来的美好憧憬,终于作出让步,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小美及其父母当即主动履行10万元,并承诺剩余5万元于年底前付清,小刚向幼女支付的此前一年的抚养费也折抵其中。
山西晚报记者 郭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