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睿鸫
在全球尚未走出疫情阴霾笼罩以及畅通国内经济大循环的形势下,企业“休眠”制度不仅可以让有关企业有喘口气的机会,可以重整旗鼓,获得新生,也契合了中央一再强调的“六稳”“六保”要求,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但是,在充分肯定企业“休眠”制度积极意义的同时,也要防止该制度被滥用
所谓企业“休眠”制度,又称“歇业”制度,是指企业在“休眠”期间,不按自行停业处理,不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休眠”期满前可以自主申请恢复正常经营状态。“休眠”期内除不从事经营活动外,企业仍然具备商事主体的其他合法权益。
不可否认,国务院建议试行企业“休眠”制度,这在全球尚未走出疫情阴霾笼罩以及通畅国内经济大循环的形势下,不仅可以让有关企业有喘口气的机会,可以重整旗鼓,获得新生,也契合了中央一再强调的“六稳”“六保”要求,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推出企业“休眠”制度,符合国际惯例。比如,在有些国家的公司法中,将“休眠”公司界定为自设立或前一个财务年度末以来,若公司没有重大会计交易,即视为休眠公司。还有的国家将“休眠”公司定义为“那些停止营业活动并且未经解散及清算而又闲置商业登记的公司”,对“休眠”公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存续,并规定了“休眠”公司的解散制度。
但是,在充分肯定企业“休眠”制度积极意义的同时,也要防止该制度被滥用,防范变另类“僵尸企业”,给市场经济秩序带来诸多隐患。可以想见,一些负有债务的“休眠”企业,因不能及时清算,难免会损害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不排除有些“休眠”企业会出于偷逃税、躲藏债务甚至洗钱等因素,故意睁眼“休眠”,这同样会引发各种矛盾与问题。因此,有必要给企业“休眠”设置一定的期限和条件。
对此,国家层面已着手完善有关制度措施。今年6月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规定了“歇业登记”,明确规定商事主体申请暂停营业登记前,应当结清税款,并履行完结其他法定义务。同时,对歇业期限、恢复营业等条款作出了有效规制。
当然,防止企业“休眠”变另类“僵尸企业”,还需要在立法上将企业“休眠”制度和解散、清算以及破产等终止程序,作一个闭环式规定,从而使企业不能轻易钻制度的空子,扰乱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