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登记备案在先,严查违规发布,协同联动监管……12月21日,市房管局发布消息称,该局等七部门新近联合制定《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和住房租赁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强我市房地产中介和住房租赁交易行为管理。
开展业务前需告知性备案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和住房租赁活动的机构、企业、网络平台(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等),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信息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网络平台应当同时向所在县(市、区)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推行实名服务制度,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建立住房租赁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红黑榜”制度。
及时处置违规发布信息者
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应当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根据相关规定,查验资料、核验房源,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实名发布真实房源信息。
网络平台、未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中介门店等房地产信息咨询机构,对拟发布房地产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核实涉及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企业的舆论信息,核验发布信息的机构身份、从业人员信息、主体经营资格,核验房屋权利人自行发布的房源信息及发布者身份;对违规发布信息的主体应当立即处置,保存相关记录,采取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等措施;对同一房源信息应当合并展示,对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应当撤销。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房屋交易合同即时办理网签备案。
规范行为合力监管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规范的住房租赁合同,并及时向所在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创新管理模式,实现房屋租前安全把关、租客入住登记、租客离开注销。
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备案的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合作提供金融服务。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不当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扩张规模过快的住房租赁企业,监管部门可采取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依法依规查处等方式,防范化解风险。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相关行业组织要积极受理住房租赁投诉,引导当事人妥善化解纠纷。
在中介机构及住房租赁机构备案同时建立信用档案,动态开展信用评价,合理运用评价结果。对违法违规甚至严重失信的,要在相关部门诚信体系网上公布并公示于全国信用公示平台,按失信处罚。
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横向协同,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采取日常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坚决打击房地产中介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营造住房租赁市场良好环境。(霍铮)
原标题:住房租赁市场迎来“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