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月8日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太原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发布,凡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将给予荣誉奖励和1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奖励。
明确9类举报情形
依照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制定的奖励办法,我市明确列明了予以奖励的9类情形:一是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存在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二是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三是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已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不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四是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转移、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五是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且造成较大影响的。六是通过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七是环境监测数据、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粗制滥造行为。八是非法贮存、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及医疗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环境污染隐患。九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人可通过5种方式举报:一是通过12369电话举报。二是通过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府网站网络举报。三是通过12369环保举报联网管理平台微信举报。四是来信来访举报,邮寄地址为:太原市府西街75号太原市生态环境局301室,邮编 030002。五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奖励金额计算方式明确具体
举报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实名举报人,我市将发放举报奖励。奖励方式分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可以单独发放,也可以同时发放。荣誉奖励包括颁发奖旗、奖状、奖章、证书等。
对举报人的奖励(含税)标准如下: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额度或刑事案件判决书罚金总额给予举报人奖励,符合前5类奖励情形,处罚20万元以下的,奖励0.1万元;处罚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奖励0.2万元;处罚100万元以上,奖励0.3万元;符合第6至8类奖励情形,处罚20万元以下的,奖励0.3万元;处罚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奖励0.4万元;处罚100万元以上,奖励0.5万元。符合第9类奖励情形的,奖励1万元。
符合前5类奖励情形,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按照行政拘留人数给予举报人奖励,行政拘留3人以下的,奖励0.1万元;行政拘留3人以上的,奖励0.15万元。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取 保候审的,按照批准逮捕 /取 保候审人数给予举报人奖励,批捕 /取 保候审3人以下的,奖励0.2万元;批捕 /取 保候审3人以上的,奖励0.3万元。符合第6至8类奖励情形,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按照行政拘留人数给予举报人奖励,行政拘留3人以下的,奖励0.3万元;行政拘留3人以上的,奖励0.4万元;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取 保候审的,按照批准逮捕 /取 保候审人数给予举报人奖励,批捕 /取 保候审3人以下的,奖励0.45万元;批捕 /取 保候审3人以上的,奖励0.5万元。符合第9类奖励情形的,奖励1万元。
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计算,但不得超过1万元这一奖励的最高限额。有奖举报仅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如实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因信息不准确造成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任晓明)
原标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