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燃气安全只有抓细、抓小、常抓不懈,才能防微杜渐,避免形成大的隐患。日前发布并将于4月1日实施的《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抓住“居民要安装带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等燃气安全管理的细小点,适应城市燃气快速发展的要求,为居民安全用气筑起制度“防火墙”。
细化各部门监管职责
在燃气管理工作这个问题上,地方性燃气法规,均没有细化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致使燃气管理工作难以落实到位,常常出现各职能部门互相推诿的现象。
《管理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燃气管理工作,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安全用气宣传、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移送涉嫌燃气安全使用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依法处理盗用燃气行为,依法对辖区内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非居民用户燃气使用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居民要装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
普通的燃气灶若是发生意外熄火情况,燃气灶还是可以继续开启工作,而装了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即便火是被风吹灭、汤汁浇灭,或是点火不成功等任何情况,都会自动关闭阀门。据介绍,燃气灶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就是一个安装在燃气灶上的小装置,它能够检测燃气灶熄火状态,并自动将气源关闭,以免引起煤气泄漏、浪费等问题,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火灾的发生。
由于燃气法规缺乏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很多地方的居民并没有主动更换带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管理规定》提出,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应当安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灶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和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新居民用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安装,既有居民用户应当逐步改造安装。鼓励使用针对燃气用户安全环节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对老年、独居等特殊用户,推广使用具备定时、过流切断等功能的安全装置。
管道燃气新居民用户安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和灶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费用,纳入燃气工程安装费;既有居民用户改造安装费用由居民用户承担,市、县级财政应当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明确用户有配合巡检的义务
在开展燃气入户安检的过程中,安检员遇到“入户难”的现象比较多,主要是因为燃气用户长期不在家或刻意不配合安检员进行燃气入户安检。当安检员向相关燃气用户和物业管理单位 (社 区居委会 )求 助时却被推诿不配合,致使安检员难以完成燃气入户安检任务,已经成为燃气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管理规定》明确,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指导。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燃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定期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在书面告知后,依据协议可以对其采取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的措施,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细化了破坏燃气设施的处罚规定
《管理规定》细化了破坏燃气设施的处罚规定。明确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在安装燃气管道、计量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改变燃气用途。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明确,燃气用具与电线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管理规定》也细化了盗窃燃气的法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外,对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盗气也可入刑。
本报记者 任晓明
原标题:揪住“小细节” 避免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