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卢科报道:记者从市卫健委获悉,由省卫健委、省公安厅制订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将于3月20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1年后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根据规定,办理首次签发,应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非新生儿母亲申领的,由新生儿监护人申领,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授权委托书和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以及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处理的,原则上由新生儿母亲向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时应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亲子关系声明、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如有接生人员,需提供接生人员接生情况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首次签发登记表等。
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1个月后申领的,首次申领时签发机构需核验产妇病历或分娩记录。1年后申领的,还须提交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助产机构撤并的,由原助产机构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