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将对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者、享受40%救济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执行参保分类资助、基本医保普惠、大病保险倾斜、医疗救助托底等保障政策。
参保分类资助
按照新的参保分类资助政策,2022年至2025年,我市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28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按个人缴费标准9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2022年定额资助标准为288元。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由财政按政策给予全额资助。
此外,自2022年起,特困人员将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者、享受40%救济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8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若低于280元则按280元资助;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按个人缴费标准5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2022年定额资助标准为160元,资助参保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负担。
完善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众实施倾斜支付,起付线降低50%;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报销比例提高到80%,自2022年1月1日起取消封顶线;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众报销比例提高到78%,封顶线按大病保险现行规定执行。
夯实医疗救助
自2022年1月1日起,取消我市住院救助分段支付和最高救助限额政策,执行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待遇政策,特困人员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给予保障。
返贫致贫人口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省内住院单次目录内费用综合支付比例达不到90%的,救助到90%。城乡低保对象及其他重点救助对象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经三重制度支付后,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倾斜救助。
完善门诊医疗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入全省统一的门诊慢性病病种保障范围的特困人员、城乡低保等重点救助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60%、城乡低保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管理的按次实施医疗救助,限额管理的年底一次性救助。
符合享受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城乡低保等重点救助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特药保障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20%,城乡低保等重点救助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10%的比例救助。
记者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