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的RBI建议,私营和外国银行高级官员赔偿至少50%,包括整个时间董事和首席执行官,“应该是可变的”。
关于拟议赔偿赔偿准则董事/首席执行官/物质风险的讨论文件,中央银行发布的股票职位风险员工也应表示作为可变薪酬的组成部分。
2012年1月,储备银行已从2012-13财政年度发布私营部门和外资银行执行赔偿准则。
“这些(2012年)正在审查指导方针,目的是与FSB(金融稳定董事会)的原则和实施标准进行更好的协调,基于经验和不断发展的国际最佳做法,”RBI表示,同时邀请3月31日的利益攸关方评论。
拟议的指导方针,从随后的财政年度有效(最终指南发布),进一步说:“可变薪酬将被限制在固定工资的200%。”
根据现存指南,可变薪酬限于固定工资的70%,但未包括ESOPS。
拟议的指导方针还表示,最低50%的可变工资是通过非现金组成的,同时授权可变薪酬的强制推断机制,无论可变薪酬如何。
“应该确保固定工资与可变薪水之间存在适当的平衡。总变量薪酬应限于固定工资的最多200%(相对期限)。
“在这个天花板中,责任水平较高,比例可变工资应更高。本文表示,银行财务表现的恶化通常应导致累计赔偿金额,“本文表示。
本文表示,银行必须制定适当的方式,以纳入可变薪酬的马鲁斯/歧视机制,同时考虑到适用的相关法定和监管规定。
“无论在银行资产分类或从RBI规范中提供的评估的恐惧超过公开披露的规定阈值,银行不得在”Malus“条款下的评估年度的”可变补偿“的未开放部分支付,”它说。
此外,如果伤害,它补充说,如果是恐惧,没有增加可变薪酬(评估年份)的提案,则应娱乐。
在浮动讨论文件的同时,RBI表示,特别是大型金融机构的赔偿实践是2008年为全球金融危机做出了贡献的重要因素之一。
员工经常奖励增加短期利润,而不会充分认识到他们对组织的活动的风险和长期后果。
“这些不经常激励措施扩大了过度的风险严重威胁到全球金融体系。因此,赔偿问题一直处于监管改革的中心阶段,“RBI表示。
2009年金融稳定论坛(后来金融稳定董事会)在合理赔偿实践上培养了一系列原则和实施标准。
已为私营部门银行提出了指导方针,包括当地银行,小型金融银行和付款银行。本文称,对于印度全资附属机构在印度经营的外国银行,适用于印度私营部门银行的指导方针将适用。